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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研评论】陈宏民:“互联网+监管”方兴未艾,线上线下机会均等

1月20日,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从业务分类到专营规范,从数据使用到市场份额限制,还包括备付金管理、跨机构支付等,都给出了前所未有的清晰而可操作的规范要求。

功能监管是《条例》的重要准则。以往常常有些企业在名称上玩技巧,行走在监管的灰色地带。五年前,当人们还在为P2P网贷算不算金融企业,饿了么算不算餐饮企业的时候,我就在《解放日报》上发表文章,提出对互联网企业要强调“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只要它们进入某个具体行业,就必须接受该行业的监管。三年前,我又在《财新周刊》上发表文章“公平是清算市场的永恒准则”,呼吁支付领域的分业原则和公平原则。在这次《条例》中清晰地贯穿着“同样业务遵守相同规制”的原则,这是监管的一大进步。

这次《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业务,表明监管当局进一步促使支付业务回归本源的决心。这是继2016年央行等部委联合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及 2017年以来,央行从备付金、跨行清算、业务许可、条码支付等方面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之后的又一个重要举措。这次的《条例》对于备付金管理、跨结构支付等依然坚持和确认了原有的“强监管”措施。

在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大背景下,《条例》也对支付业务的反垄断给出了相当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包括对市场支配地位的预警(如单个企业市场份额超过1/3将被约谈)和认定(如单个企业在全国的市场份额超过1/2),这些规定有助于未来的反垄断监管,也会给其他领域的政策法规的细化起到示范效应。

可以预计,这个《条例》的实行会对支付领域的市场格局和未来走势产生长期的影响。

支付业务,从盈利能力和产业规模而言,在以投资融资为主要目标的金融领域里并不显眼,曾经被认为是边缘性业务。然而在降低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提升消费者便利性方面,支付业务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互联网大潮迎面扑来时,我国的支付业务是金融领域里最早拥抱互联网的。十年时间,我国的支付业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支付,移动支付日益普及,新型支付工具层出不穷。支付业务的迅猛发展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产业转型,以及人民生活质量改善是立下了汗马功劳的。

与此同时,一些互联网企业依托支付等业务迅速崛起,构建起错综复杂的商业生态,控制和影响着众多社会场景,掌握着巨量的用户数据和资金,形成了对经济对社会都举足轻重的庞然大物。面对如此巨大的商业帝国,因此无论从金融安全的角度,还是社会公平的角度,如此巨大都会引起社会和政府的深度关注的。

从去年年底开始,互联网巨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厉监管。

11月初,蚂蚁集团高调筹备上市却被临时叫停,随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12月24日,监管当局宣布,阿里巴巴集团因涉嫌“二选一”等垄断行为被立案调查。两天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多家金融监管机构第二次联合约谈蚂蚁集团管理层。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商业银行互联网存款业务进行规范。最近连续几次中央政治局会议都提出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观点,更预示着这波浪潮的力度和高度。此外,针对数字经济的数字税也在热议之中。

统计数据表明,去年我国的数字经济达到35万亿元,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三分天下有其一。这既说明我国持续多年对“互联网+”行动的鼓励和支持发挥了积极的效果,互联网,以及衍生其上的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已经深入到诸多传统行业;同时也意味着,对经济社会的管理已经到了可以而且应该把各个领域里的互联网业务一视同仁地纳入到监管范围,既不歧视也无优待。这应该是互联网企业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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